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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蕪湖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1-09-29 瀏覽次數:25773

      蕪湖市人民政府令
      (第21號)

      《蕪湖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施辦法》已經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現予發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市政府令發布的《蕪湖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7號)同時廢止。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蕪湖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的意向用地者,也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出讓。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組織實施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監察、財政、規劃、房管、土地收儲中心、市招標采購交易中心等相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單位和個人,均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市規劃部門、市土地收儲中心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年度經營性用地計劃、產業政策、市場需求狀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共同制訂市區年度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報市經營性用地委員會審批后執行。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由市土地收儲中心負責前期的開發整理工作。出讓存量建設用地,必須權屬清晰、四至清楚,由市土地收儲中心先行收儲并負責落實拆遷補償事宜;出讓新增建設用地,由市土地收儲中心先行完善征收報批手續并負責落實征地拆遷補償事宜。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所在區域內出讓土地的前期開發整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資料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經市規劃部門、市土地收儲中心及相關區政府會簽后,報市政府批準。

      計劃執行情況每年向市經營性用地委員會報告一次。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包括擬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主要規劃指標、起始價或起叫價以及出現問題時的處置預案。起始價和起叫價應在地價評估的基礎上,結合平均市價,考慮預期利益提出。

      地價評估由市土地收儲中心委托具備資質的地價評估機構評估。每宗地應選擇2家評估機構評估。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需在開標、拍賣、摘牌會開始前1小時研究確定標底或底價。

      研究確定標底或底價工作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或分管秘書長、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主持,其程序為:

      (一)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市土地收儲中心、相關區政府的負責人,聽取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市土地收儲中心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匯報出讓宗地情況。參加人員全部關閉通訊工具,并交行政監察部門負責集中保管。參加人員待招標、拍賣、掛牌會結束后方可離開現場。

      (二)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市土地收儲中心、相關區政府負責人各一位(不少于四位,不多于五位),研究確定標底或底價,由相關工作人員負責記錄。標底或底價確定后,參加研究的人員須在標底或底價單上簽字,當場密封后,由相關工作人員在市行政監察部門監督下,遞交給開標、拍賣、摘牌會現場的公證處公證員。

      (三)市行政監察部門負責對每次開標、拍賣、摘牌會實施現場監督,在參加每次開標、拍賣、摘牌會時應同時派兩位人員參加,一位實施對標底或底價研究確定人員的監督;一位實施對開標、拍賣、摘牌會現場工作人員的監督。

      第九條 擬出讓使用權的土地,可由市土地收儲中心先行收購儲備,進行土地前期開發整理。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原則上“凈地”出讓,特殊情況經市政府批準可“毛地”出讓。

      以“毛地”公告、“凈地”交付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土地收儲中心、相關區政府必須對交地時限及違約責任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條 發展改革、規劃、房管、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相應辦理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的有關前期審批手續。

      出讓使用權的土地的規劃設計指標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時確需調整規劃設計指標的,應由規劃部門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前予以調整。受讓人應嚴格按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實施,不得改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時確定的規劃設計指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后,發展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國土和土地收儲中心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為受讓人辦理有關手續。土地出讓金由財政部門委托土地收儲中心實行專戶管理,接受財政、國資、審計部門監督。

      第十二條 拍賣機構由市土地收儲中心通過招標方式選定若干個,拍賣公告公布前,由市土地收儲中心選擇其中兩家拍賣機構,確定一家后,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指定的拍賣機構辦理委托拍賣手續。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蕪湖日報》、《大江晚報》以及中國土地市場網上發布,對評估價在500萬元以上的宗地,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市土地收儲中心在省外1-2家以上有影響的媒體上發布。

      第十三條 拍賣出讓的公證機構由市土地收儲中心指定,拍賣機構委托;招標或者掛牌出讓的公證機構由市土地收儲中心指定,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托。

      第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在市招標采購交易中心進行。

      參加開標、拍賣、摘牌會的負責同志應根據出讓宗地的起叫價(起始價)來確定:

      出讓起叫價(起始價)在5000萬元(不含)以下,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市行政監察部門、市招標采購交易中心和市土地收儲中心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應到開標、拍賣、摘牌會現場;出讓起叫價(起始價)在5000萬元(含)以上,市政府分管秘書長應同時到場;出讓起叫價(起始價)在1億元(含)以上,市政府分管負責人應同時到場。

      第十五條 出讓宗地的建設工期和建設工期保證金,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出讓金總額在1億元人民幣(含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將中標人、競得人繳納的出讓宗地競投、競買保證金數額的20%轉作建設工期保證金;1億元以下的,將中標人、競得人繳納的出讓宗地競投、競買保證金數額的40%轉作建設工期保證金。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是指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政府招標采購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招標,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政府招標采購代理機構辦理,也可委托其他有資質的代理機構辦理。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應當成立評標小組。評標小組由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9人以上的單數,隨機產生,其中外地專家應占多數。

      第十八條 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期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等;

      (二)規劃用地紅線圖(電子地圖);

      (三)出讓用地紅線圖(電子地圖);

      (四)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或規劃設計方案;

      (五)投標人的范圍及資格;

      (六)投標地點及截止日期;

      (七)開標時間及地點;

      (八)評標標準及方法;

      (九)支付中標價款的方式和數額;

      (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通知書樣式;

      (十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在投標截止日前不少于20日內發布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通知;

      (二)投標人按招標公告的規定報名并提供有關資料;

      (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人的投標資格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在開標前1日確認其投標資格;

      (四)投標人申領招標文件并繳納投標保證金;

      (五)投標人勘察現場,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負責按招標文件解答有關土地使用權招標相關事宜;

      (六)有投標資格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并在規定時間內將密封的投標文件投入指定的專用標箱或在開標會現場遞交;

      (七)組織開標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八)評標小組按照招標文件要求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推薦中標人,并報市政府確定;

      (九)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人;未中標的,在定標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不計息);

      (十)中標人在中標后的10個工作日內持中標通知書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中標人應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支付不低于成交價總額20%的定金,其繳納的投標保證金抵作定金;定金在按《合同》支付最后一期出讓金時方可沖抵出讓金;

      (十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出讓結果;

      (十二)中標人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條 投標人投標時應當編制投標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后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并蓋印章。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前將投標文件投入標箱或在開標現場遞交。

      投標文件應包括以下附件:

      (一)投標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投標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投標人的資信狀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的年度會計報告等;

      (二)出讓地塊的開發使用方案說明;

      (三)招標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采取下列方式確定中標人:

      (一)能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

      (二)以競價方式決標的,采取當場投標、當場開標、當場評標、當場決標,以價高者中標;

      (三)以綜合評標方式決標的,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辦法進行評標、決標,以總評得分最高者中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無效投標文件:

      (一)投標文件未密封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要求填寫清楚或提供資料不齊的;

      (三)同一投標文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報價的;

      (四)同一投標人對同一宗地有兩份以上投標文件的;

      (五)超過規定投標截止時間投標的。

      第二十三條 中標人有下列違約行為之一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按規定追究中標人的違約責任:

      (一)中標人逾期或拒絕按招標條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二)中標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價款;

      (三)中標人開出的轉帳支票或匯票在有效期內不能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的。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活動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拍賣企業進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與受委托的拍賣企業簽訂符合法律規定、明確細致、便于操作和事后監督的格式委托拍賣合同。

      第二十五條 拍賣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拍賣公告;

      (二)競買須知;

      (三)《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五)《拍賣成交確認書》;

      (六)競買申請書和委托書樣式;

      (七)用地規劃紅線圖(電子地圖);

      (八)土地出讓紅線圖(電子地圖);

      (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拍賣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拍賣會舉行前不少于20日內發布拍賣公告;

      (二)競買人申領拍賣文件;

      (三)競買人勘察現場,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負責按拍賣文件解答有關土地使用權拍賣事宜;

      (四)競買人按拍賣公告的規定報名參加競買;

      (五)對競買人的資格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確認其競買資格,并由其繳納競買保證金;

      (六)拍賣機構按照委托拍賣合同進行拍賣;

      (七)競得人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拍賣會后5個工作日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合同時競得人向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的保證金轉作合同定金,在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最后一期出讓金時,定金方可沖抵出讓金;其他競買人所繳納的拍賣保證金,在拍賣會后5個工作日內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退還(不計息);

      (八)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出讓結果;

      (九)競得人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全部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

      第二十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掛牌內容應包括: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

      第二十九條 出讓人應制定競買須知,在掛牌交易場所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在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三十一條 掛牌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掛牌公告;

      (二)競買須知;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

      (五)掛牌競買報價單樣式;

      (六)競買申請書和委托書樣式;

      (七)用地規劃紅線圖(電子地圖);

      (八)土地出讓紅線圖(電子地圖);

      (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公告期間不少于20日;

      (二)競買人勘察現場,出讓人負責解答有關土地使用權掛牌相關事宜;

      (三)競買人按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持身份證、資信證明等資料報名參加競買;

      (四)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繳納保證金后,辦理報名登記手續;

      (五)競買人填寫并向出讓人提供競買報價單;

      (六)出讓人確認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和競買人及出價時間等;

      (七)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八)競得人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合同時競得人繳納的保證金轉作合同定金,競得人在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支付最后一期出讓金時,定金方可沖抵出讓金;其他競買人所繳納的競買保證金,在掛牌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退還(不計息);

      (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出讓結果;

      (十)競得人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全部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三條 競買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有效時間內,可以多次填報競買價格,其增價的最低幅度,必須等于或高于競買須知規定的增價幅度。

      第三十四條 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均不符合掛牌出讓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三十五條 在掛牌期限截止前半小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三十六條 競得人的確定過程,應由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內容不能按時實現,致使中標人、競得人經濟損失的,依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該機關領導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三十九條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中標人、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一)中標人、競得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中標人、競得人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四十條 中標人、競得人未按照法定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第四十一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收儲中心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的其他參與人有違法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發布的《蕪湖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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